(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515000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38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安专用三四级网络运行维护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公安专用三级网络运行维护保障服务 | 通信网络维护和管理系统 | 详见附件 | 个 | 1 | 2676600 |
合计金额小写: 26766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柒万陆仟陆佰元整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详见附件2。
2.人员配置要求
详见附件2。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详见附件2。
4.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2。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价格
2.付款方式:
总支付次数2次:第1次支付1338300元,第2次支付1338300元。
每期支付1338300元,为当期满额支付金额。
单次长沙市公安局公安专用三四级网络运行维护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租赁期为一年,项目验收合格并正式进入服务期后每半年按运维考核评定结果支付一次,当期满额支付为合同总额的50%。每半年度由甲方对乙方的运维服务进行综合评价,评分结果在95分以上(含95分)按当期服务租赁费100%支付,60-95分(不含95分)按得分比例支付当期服务租赁费,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支付当期的服务租赁费。
考评办法:详见附件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28 —— 2026-03-27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乙方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提供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合同在第1次支付前组织验收。验收方式:一般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附件2。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服务的验收
1.1 服务的验收按政府采购规定由甲方和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交的入场申请报告的审核及维护服务期内维护服务的月度考核和半年度考评,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乙方完成项目入场准备后的首次验收。
1.2 项目完成入场准备后的首次验收合格条件为乙方提供以下材料,并获得验收会议的通过:
(1)运维服务保障方案:方案包括运维服务概况、运维服务内容、服务期承诺、运维保障方案、运维服务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等部分组成。
(2)驻场人员工作计划和管理方案;
(3)四级接入网点更换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4)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保密协议书;
(6)网络设备和光纤线路清单;
(7)原厂售后服务证明;
(8)光纤质量监测报告:光纤连通测试结果应满足tia/eia-568-b.1 中规定的光缆链路的损耗值以及光缆长度值。主干光缆要求采用otdr(二级)进行测试,测试应符合tsb-140 的相关要求。
1.3 甲方在乙方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及时评估考核。
1.4 服务的缺陷,甲方应在考核时当面提出。
1.5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服务存在的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6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考核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质量标准和保证
2.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及提供的服务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运维服务评估考核管理办法)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2 保证
(1)乙方保证维保服务中所供备品备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备品备件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2)在维保服务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在发现缺陷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甲方要求的响应时间内提供补偿服务。
(3)在维保服务内,如果服务的内容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服务标准是有降低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第8.1条,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备品备件等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备品备件等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过程中产生所有数据和创新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等权利,均归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或交付给任何第三方。
4、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禁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乙方应采取措施确保甲方重新免费获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或产品。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商后约定。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安排专人负责本项目的协调工作,并在合同签订后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场地、环境、资料和施工条件,保证乙方运行维护服务的顺利进行。
5.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并协调各接入单位局域网络接入长沙市公安局公安专用三四级网络运行维护保障服务采购项目的详细地点及联系人信息,并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所需环境(如场地、电源等)。
6.甲方有权对乙方未经授权进入机房进行问责,并在运维考核中进行相应的扣分。
7.在服务期内甲方因业务或行政规划调整须新增或削减网点调整造成网点数量总量增加,如汇聚点增量不超过3个,四级接入网点增量不超过30个,乙方免费提供相关线路租赁及设备,运维服务纳入本项目统一考核,不做变更。
8.在服务期内甲方新增或新建网点的线路和设备维护纳入本项目运维服务,并统一考核。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按照《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及甲方的相关要求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保障。
5.在服务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保障。免费提供24小时故障申告电话:10009,864531110,7×24小时接受甲方网络故障申告和不间断服务。
6.乙方应保证网络的质量和带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于在业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所有故障(因甲方原因或本合同13.1条规定的内容除外),乙方应在60分钟内给予故障申告响应,一般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城区在4小时内修复,四县市局和警校在8小时内修复;特大故障城区在2小时内修复,四县市局和警校在4小时内修复。
7.乙方保证项目所提供的备品备件设备和供货渠道属于正规生产厂家的产品,其包装、标志完全符合原厂家的标准并有相关厂商的授权。
8.乙方在甲方授权情况下才能进入机房进行各种设备和线路的维护工作,不能修改和获取网络中的任何数据,更不得对外泄露。
8.对于甲方未包含在本合同附件一中的网络设备或自行采购的网络设备需接入市局三四级千兆网络的,应符合本次运维项目的网络接入标准,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接入三四级网络。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提供运维保障服务,并保证能够完全使用公安网的所有网络业务和服务。对于甲方(含甲方下属单位)自行采购的网络设备数未超过合同约定15%网点数的网络设备接入和调试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超出合同约定15%网点数范围的相同标的服务,且采购的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费用由乙方和甲方协商处理。
10.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做好网络规划、优化、调整等相关工作,并纳入运维考核。
11.乙方须提供6名驻场人员现场服务,并保证7×24小时响应,驻场服务人员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由甲方统筹安排,并纳入运维考核。乙方应负责其驻场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等内容。
12.乙方在本项目到期后将所有四级网点新更换的设备资产所有权移交给甲方。
13.在项目服务提供期间,如甲方需按新一代公安信息网规划对网络进行调整,乙方须全力配合相关改造工作并提供临时网络设备。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服务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或备品备件等货物不符合服务、货物标准或存在缺陷,而甲方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条款第2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服务或货物来提供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赔偿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第13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违约金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支付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
(3)如果乙方延迟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提供服务的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签订补充合同前,须按程序办***府采购申报。
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其已履行合同部分的费用。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 6 份,采购人执 2 份、供应商执 2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刘新良 | 法定代表人: | 肖劲风 |
委托代理人: | 刘宴佳 | 委托代理人: | 汪大海 |
附件列表:公安三四级网合同(第3年)附件1.docx
公安三四级网合同(第3年)附件2.docx
公安三四级网合同(第3年)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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